檢警調查,沈姓男子(37歲)去年3月19日上午11時48分搭乘友人車前往楊梅區中興路一家資源回收場變賣資源回收物,因當時近午休時間,吳姓回收場員工便向沈男表示因中午12時午休將至,希望他儘快至過磅區將物品卸下車等語。

未料,沈男竟心生不滿,竟朝吳男臉部靠近左眼處揮擊2下而擊中吳男之左眼,致其受有左眼外傷性鞏膜破裂之傷害,經治療後,診斷左眼球已萎縮無功能,且已呈無光覺狀態,達於毀敗一目視能之重傷害程度。

案經桃園地檢署起訴後,桃園地院審酌雙方素昧平生,僅因偶發之口角爭執,沈男竟出手傷人,致對方眼部受有永久無法回復之身體上傷害,必須長期承受身體不適及生活不便之折磨,本應予重懲,然念及沈男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積極與對方和解,分期賠償160萬元,並已賠償100萬元等情,依犯傷害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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