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野生動物保育法已於今年2月18日配合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111號判決意旨,就原住民族獵捕、宰殺野生動物部分,於第21之1條規定增訂「非營利自用」除罪事由,並修正第51之1條規定而以行政罰替代、排除原本違規的刑罰,藉以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並兼顧野生動物保育。
屏東地院表示,因被告9人均為原住民,且本案獵捕、宰殺行為均是基於非營利自用目的,且其中1隻台灣黑熊同時具危及人類性命之虞,符合野保法中得予以獵捕或宰殺情形及修法後增訂規定,依刑法適用有利於被告的除罪規定,均應不罰,故判處無罪。至於被告9人是否適用野保法行政罰規定,宜由主管機關另行依法審酌。
獵熊事件過後,大武部落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輔導下,轉而守護黑熊,響應「台灣黑熊生態服務給付示範計畫」,於2023年成立屏東首支台灣黑熊巡守隊。
現為巡守隊長的被告之一大武村長麥庸正表示,對於判決結果感到開心;對於族人來說,狩獵是很一般的事,族人不是為犯罪而殺熊,因此大家心裡一直認為自己無罪。
促成野保法修法的民進黨籍原住民立委伍麗華表示,很高興原住民狩獵除罪化,原民一路走來跟中華民國法律磨合,許多慣習與法律認知不同,非基於故意犯法,在學習適應法律過程中,法律也必須尊重原民作修正。
伍麗華說,黑熊事件後部落成立巡守隊,也顯示只要政府給予原民尊重、空間、時間與資源,原民會跟政府法律一起維護山林。從獵人王光祿案大法官釋字803號解釋,到野保法修法完成,再到本案判決,可見法律逐步還給原民尊重,原民也願意基於這樣的包容,未來作法律上實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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