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為,陳啟昱、蘇坤煌、蘇俊仁涉犯證券交易法,犯嫌重大,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加重特別背信等罪,使得台鹽、台鹽綠能公司損失達上億元;蘇坤煌、蘇俊仁還涉及公司法部分,包括未繳股款、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不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證交法本刑為7年以上重罪。
之前檢警偵辦案件時,陳啟昱就曾逃亡失聯20多天,3名被告在面臨重罪審判與民事求償責任時,仍有高度逃亡可能性,且案件在法院審理時,3名被告說詞與其他被告、證人所述多數未盡相符,另聲請交互詰問的證人多達86喂,仍為全數詰問完畢,認3人居案件主導地位,對證人有一定影響力,有與共犯、證人串證、滅證可能。
合議庭法官認為,該案件組織龐大分工細密,屬集團型犯罪,倘若3人交保在外,可用數位通訊設備相互勾串,不見得需要與對方見面,無法以科技監控防範3人的串供滅證行為,審酌後認為仍有收押必要,裁定28日延押2月,但不必禁見。
而被告蘇俊仁以患病需要治療為由聲請交保,合議庭指出,收押期間若有就醫需求,蘇男可由看守所就診、評估,之前也曾由看守所人員戒護就醫,並未剝奪其就醫權利,因此駁回交保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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