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檢起訴指出,徐維隆涉以具有錄影功能的針孔攝影機偷拍女子隱私畫面,這些設備都刻意偽裝成罐狀芳香劑、電動刮鬍刀等呈現,被害人根本看不出來,偷拍地點除咖啡廳廁所,還包括高雄、花蓮、台東等民宿,還有他位於三重的住處及朋友住處等。

此外,徐維隆還把偷拍的影片建檔成資料庫,依不同被害人建立專屬檔名及資料夾,如「O廁」、「O廁所」、「OO廁所」、「OO廁所後」等檔案名稱,再依角度細分成「正面」、「側面」、「後面」,甚至還有「O廁所NG」、「O廁所NG2」、「O廁所NG」等檔名,顯示反覆測試偷拍角度,連NG失敗的畫面都保存。

起訴還指出,一名女子遭偷拍的檔案更離譜,徐男在租屋處偷拍對方如廁後,建檔名稱包括「O廁所正面1-1」、「O廁所正面2-2」、「O廁所側面」、「O廁所穴」等,還偷拍對方洗澡、更衣影像,認定從檔名與分類方式顯示徐男長期反覆犯案,並對拍到的畫面進行完整地建檔管理,徐男甚至到國外也偷拍,他曾在日本東京、南韓首爾偷拍女性朋友洗澡畫面,回台後再將影像上傳到Google Drive等雲端硬碟備份保存。

檢警搜索查扣徐維隆的相關設備,包含iPhone16手機、iPad Air 5、ASUS筆電、1TB外接硬碟、多張記憶卡及10片偷拍光碟,還有多個針孔攝影機,確認這些設備是用於儲存與管理偷拍影像,證明徐男長期偷拍犯行,檢察官整理後認定徐男共犯23起無故重製性影像犯行,以及36件偷拍竊錄犯行,共59起犯罪事實,被害女子至少20人,除依法起訴,並建請法院沒收相關偷拍設備及儲存載體。

徐維隆於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先賠償每位被害人15萬元,後續再依個別情況支付賠償金,最後僅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且所有被害人都不諒解。士院認為,徐維隆為滿足一己私慾竊錄性影像,犯行長達8年,被害人數眾多,導致被害人在得知受害後,長期處於影像可能外流的不安及恐懼中,身心受創,甚至有被害人出現焦慮、失眠的症狀。

法官審酌徐維隆認罪,被害人均不願撤告,檢方又求重判,因此依未經同意無故攝錄性影像、未經同意無故重製性影像、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等41罪,判他5年徒刑,另得依罰金部分應執行3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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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欽

從事新聞工作32年,上山下海最後在壹蘋新聞網法庭中心,歷經扁案、馬英九洩密、三中案至如今的柯文哲涉貪案外,期許藉詳實報導,呈現最真實的內容讓大眾評斷,這就是記者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