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偵辦陳歐珀涉嫌護航業者收賄413萬餘元,又涉嫌詐領助理費411萬餘元,犯罪所得共874萬餘元,另陳妻徐慧諭則涉公益侵占勁宜蘭協會110萬元,今年8月依《貪污治罪條例》對職務上行為收賄罪、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洗錢罪、公益侵占罪等起訴陳歐珀夫婦、業者共16人,求處共24年2月徒刑。

陳歐珀深陷涉貪、洗錢風波,自今年6月遭檢廉搜索後,一路被羈押至今。歷經173天關押,北院今日裁定陳歐珀以500萬元交保,另須接受個案手機、配戴電子腳環科控8月,並施加科控限制住居於宜蘭縣宜蘭市,外加限制出境、出海8月。

此外,法院也命不得與同案被告、妻子徐慧諭有任何探詢案情的行為,也不得和其餘同案被告及後續尚待傳喚到庭的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的行為。

合議庭指出,陳歐珀仍否認收賄、洗錢等犯行,但與案情相關的重要證人目前均已詰問完畢,相關事證也已獲相當程度的保全,顯有大幅降低陳男就重罪部分串供證人的可能性,不能只因共同被告或其他證人尚未詰問完成,而有所謂羈押之必要,否則將過度限制被告人身自由、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合議庭審酌陳歐珀的犯罪情節、地位、訴訟進行程度、身體狀況、資力等節,認為若命令陳男提出500萬元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應足以對陳男形成足夠的心理壓力及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後續審理及執行程序,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另外,合議庭說明,若陳歐珀在停止羈押期間無故不遵期到庭、違反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等事項,或違反法院命令其應遵守、不得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的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的行為或接受科控等事項,得成再執行羈押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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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陳歐珀涉貪關押174天重獲自由 北院裁定500萬交保、實施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