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雯主張,她與志明2人原本為夫妻。然而,與志明任職於同間公司的同事美美,卻於2023年9月至去年1月間,和志明發展出一段不倫戀情,導致她「被離婚」而承受極大的精神壓力,並患有焦慮及失眠等病症,因此向美美提起民事訴訟,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阿雯也提出與志明的對話紀錄為證,認為美美與志明間確實有訊息往來,且志明也曾從新竹駕車載女方去台北參加會議,2人間的互動已嚴重破壞她的家庭和諧,不法侵害其配偶權。

對此,美美則辯稱她和志明是下屬與上司關係,所有的訊息往來、互動均限於工作場合的公務聯繫,且因2人屬於同一個部門,需定期從新竹至台北總公司參加會議,志明也是基於同事情誼及節省交通時間、成本考量詢問她要不要搭便車,因此才會偶爾搭乘或與其他同事共乘,並非單獨、長期接送。

美美強調,後來經志明轉告阿雯對她搭車一事有所疑慮,她便不再乘坐。她表示,自己從未和志明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的曖昧言詞或親密舉動,更與夫妻倆離婚毫不相干。

案經士林地院審理,法官查閱阿雯提出的戶口名簿、診斷證明,認為僅能佐證她的戶籍登記及因焦慮、失眠等病症的就診紀錄;至於阿雯與志明的對話紀錄,充其量也只能看出阿雯要求志明避嫌、不再接送美美,進而自認遭到冒犯、背叛、傷害,並決定與志明結束婚姻的相關過程。

法官指出,縱使阿雯出具的證據能夠證明志明有載送美美的事實,也不能就此認定美美和志明間存有私情。因此,阿雯主張美美破壞其配偶權並求償10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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