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檢調追查,遠東新埔廠王姓勞工2023年3月24日經由縣民信箱向勞工處申訴「違法超時加班」、「交接班未給加班費」。勞工處陳姓承辦人於4月19日及4月27日進行勞動條件檢查,發現王姓勞工每日提前30分鐘以上到廠交接班,且公司確有要求提前到班,卻未支付加班費之情事。

陳姓承辦人員乃於5月17日函告遠東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給予10天陳述意見期限。遠東公司回應稱提前到班屬員工個人因素,非主管指示,但陳姓承辦人仍認定違法,於5月29日擬罰鍰2萬元(依規定應為5萬元,誤植為2萬元),並擬公告處分。

案經業務主管核章、林東山審核,劉家滿核定。劉家滿和林東山明知事實確鑿,依法應處罰,卻因遠東新世紀新埔廠公關室許姓顧問自2020年起每年農曆春節前在勞工處送禮券(遠東百貨禮券,每次5000元,劉家滿共收3萬元,林東山收2萬5千元)賄賂,且許多次利用LINE通訊聯繫探詢案情,三人共謀不予裁罰,退回處分書。陳姓承辦人被迫於6月7日重新簽辦不予裁罰函件,經逐級陳核,劉家滿蓋章代為決行,以非法方式庇護遠東公司,致遠東公司免受5萬元罰鍰。

王姓勞工因上揭訴求未獲勞工處妥處後,又於2024年4月18日再度透由縣民信箱向勞工處申訴遠東公司「交接班時數未併入加班費」。彭姓承辦人員在4月26日再查,確認違法,5月31日函告遠東公司並給陳述意見期限。遠東公司稱提前到廠為個人因素。彭姓承辦人依規定擬處罰10萬元(誤植為2萬元),經主管核章,送劉家滿核定。劉家滿因繼續收受許姓顧問禮券,與許聯絡後拒絕用印,無合理理由退回處分書,彭姓承辦人被迫重新簽辦內簽,劉家滿再予以蓋章代為決行,以此方式庇護遠東公司免罰得利10萬元。

另外,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賴姓承辦人,於2024年4月15日赴遠東新埔廠執行外籍移工專案檢查,查獲遠東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32條第2項及第39條規定。職安署無管轄權,依規定於5月31日將案情移送新竹縣政府處理。余姓承辦人認定僅違反第32條第2項及第39條,提案裁罰。劉家滿基於收受許之禮券圖利,僅裁罰部分違規,指示餘項告誡,經逐級陳核,劉家滿蓋章代為決行,免除部分罰鍰,致遠東公司免罰得利5萬元。

案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翁旭輝指揮臺北市調查處,分別在今年3月5日、28日展開兩波大規模搜索及約談行動,查扣裁罰處分書及改為不罰之內簽公文、林東山指示承辦人改判不罰的對話紀錄、許姓顧問與劉家滿、林東山二人聯繫探詢遠東公司違法情事的通訊紀錄、劉家滿投資康復之家獲取的12萬元現金分紅、遠東百貨禮券及范姓負責人偽造簽名等關鍵證據。

全案在今年6月由新竹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等將劉家滿、林東山等4人提起公訴,檢察官痛批劉、林2人均為新竹縣政府勞工處高階主管,竟未恪守職責,逐年收受遠東公司公關人員所交付踰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訂金額上限之遠東百貨禮券,又於執行勞檢裁罰時,私下接受請託關說,濫用主管職權放水裁罰案件,陸續脅迫承辦人員就範,並將應罰案件改為免罰,此舉已淪為遠東公司門神,致令弱勢勞工申訴無門。

檢察官亦指劉家滿為仟崧家園及芊馨園護理之家之隱名股東,因長期享受高額分潤利益之故,竟罔顧公務員利益衝突迴避規定,遂於勞工處執行仟崧家園及芊馨園護理之家勞檢裁罰時,一人分飾兩角、內神通外鬼,在勞工處內部假借處長之職權,直接或間接施壓裁罰案件承辦人依其意志辦理,又在仟崧家園及芊馨園護理之家負責人背後捉刀,提供業者脫免裁罰之不正方法。

 

檢調搜索新竹縣政府帶人。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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