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亞洲國際保全公司向王姓房東承租位於嘉義縣大林鎮一處套房,雙方約定作為保全公司員工宿舍使用,每月租金4000元,由保全公司龍姓負責人簽約,再交給員工使用,2021年11月間,保全公司一名周姓員工,由於積欠地下錢莊債務,在台中總公司時就常有不明人士騷擾,公司將周男調職到嘉義大埔美園區,並提供該處套房居住。
不料周男債主仍找上門,連出租套房的王姓房東都接到電話,出租處還被張貼「欠債還錢」等字條,沒想到周男不堪壓力,竟選擇在套房內走上絕路,該處成了「凶宅」,影響後續租屋意願、房價因此下跌,王姓房東提出訴訟,保全公司、死者父母告上法院、求償損失,房東認為,周男輕生造成房屋貶值,構成侵權行為,而保全公司明知周男有債務問題,不是停職或替他尋求解決方法,僅調職他地工作,造成此結果,應負起相關責任。
周男父母則提出抗辯,稱王姓房東將原本做為「店鋪倉庫」的建物隔間違法出租,對損害有過失,應該減輕或抵銷賠償金額,法官則認為房屋用途與周男尋短行為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另委託嘉市建築師公會鑑定,認定該屋因「非自然身故」,在凶宅等級中屬「中凶」,價值減損約3成5,事發前估價約1742萬元,判周男父母、保全公司龍姓負責人需連帶賠償損失金額609萬84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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