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緣於去年6月10日上午,謝女騎乘機車行經淡水區一處街口時,因沒戴安全帽且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而遭到現場員警攔查裁罰。豈料,謝女竟冒用其雙胞胎妹妹的名義,向警方虛報胞妹的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年籍資料,並在2張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俗稱「紅單」)的收受人簽章欄處,兩度簽寫胞妹的名字。

謝女胞妹驚覺自己莫名挨罰,大義滅親前往警局報案提告。案經士林地院審理,法官審酌謝女因違規而遭員警開單之際,為了掩飾自身身份,竟冒用胞妹名義接受員警攔停舉發,足以損害監理、警察機關對於駕駛人資料及交通行政管理的正確性,並使無辜之人遭遇交通裁罰,一審依犯非公務員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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