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源於2023年8月間,保母劉彩萱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1歲男童剴剴,卻於同年9月1日起至12月23日、連續115天的日子裡,與同為保母的妹妹劉若琳凌虐剴剴,不僅將剴剴綑綁置於桶內,更強迫剴剴裸身躺地、罰站並餵食隔夜飯,造成剴剴受有42處虐待型傷勢慘死,一審經國民法官庭審理,分別判處劉氏姊妹無期徒刑、18年有期徒刑。
劉彩萱、劉若琳不服原審判決,姊妹倆均上訴二審。2人認為,原審合議庭指揮訴訟程序不公及程序違反法令,且國民法官受媒體報導影響產生偏見而有所偏頗,進而影響判決結果。劉彩萱的律師指出,原審未審酌劉彩萱在剴剴死前一天還替他餵奶,或在剴剴身體發生狀況時主動報警,卻批判她「以虐取樂」,且劉彩萱本人也否認提供鍋巴等燒焦物給剴剴食用、剴剴生殖器的傷勢也非她造成。
高院今日召開準備程序庭,提訊羈押中的劉氏姊妹出庭,針對2人所提出聲請調查證據,由合議庭評議有無調查之必要。
劉彩萱提出聲請調查17項證據,其中包含14篇內容與剴剴案及「果汁機取代廚餘機是可行的」相關報導,欲主張一審國民法官心證受新聞影響,並試圖證明她將鍋吧打碎是為了倒水溝,而非拿來餵食剴剴;另有3項由矯正署、內政部所製作,有關假釋及國人壽命餘年等統計資料,和劉女於今年5月14日解除禁見後,家屬向北女所寄物等互動情形,意在證明原審判決量刑不當及劉女具社會復歸可能。
另一方面,劉若琳也聲請調查3向證據,包括2張「紅色澡盆」的照片、承辦檢察官與本案鑑定人間的來往紀錄,及於北女所輔導、就醫等資料,意圖翻轉原審針對其虐童的指控,並批評本案鑑定人較偏袒檢察官一方,而對劉女作出不利證詞。
對此,檢察官駁斥,劉若琳聲請調查檢方與鑑定人的來往紀錄,不只在一審時未曾聲請,也無主張任何不當或偏頗,且檢方與鑑定人僅限於公務上的訊息往來,雙方都具有專業資格、臨床經驗豐富,更無私人交情和利益關係,若被告可以這樣聲請調查,檢方是否也可聲請調查被告家屬與辯護人間的訊息?
歷經合議庭30分鐘評議,法官針對劉氏姊妹聲請調查的20項證據中,駁回16項與「罪責事實(即有罪或無罪)」有關的證據,均認為無調查必要,僅裁准4項與「科刑」相關的證據進行調查。庭末,法官諭知準備程序終結,下次將定於12月22日全天候開庭,由檢辯雙方就罪責、科刑部分進行辯論,力拚當日辯論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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