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第三警分局交通分隊警員王御蒲獲報南區工學路有交通事故,趕抵了解後便陪同吳女調閱周邊監視器釐清,畫面中清晰可見賓士車路邊停車時,直接撞上電動輔具車,接著推撞到汽車,撞擊聲甚至引起對面行人側目,肇事車倒車,駕駛下車約5分鐘後就又再次上車離去。
警方透過影像迅速鎖定涉案車輛,然而賓士車登記公司名下,警方寄發通知書輾轉聯繫到25歲賴男到案說明,起初賴男矢口否認,直到在黑色賓士車車身有明顯擦撞痕跡,加上監視器畫面佐證,賴男才坦承肇事逃逸。
賴男警詢後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舉發,警方提醒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警方呼籲民眾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警並留在現場配合處理,無論事故大小,切勿因自認情節輕微或不知所措而逕自離開,以免面臨更嚴重法律責任,損及自身權益及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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