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男與陳女一家為鄰居,雙方卻長期因餵養流浪貓一事爭執不休。去年10月9日,方男因再次目睹陳女餵食社區流浪貓,盛怒之下竟撿起石塊朝向陳女一丟,讓陳女的兒子劉男事後心生不滿。當晚10時許,劉男直搗方男住處,並待對方一應門便出手揮拳,雙方產生拉扯進而演變成全武行,最終一同鬧上警局、相互喊告。

案經士林地院審理,2人均辯稱未出手毆打對方。方男先是喊冤遭到對方痛毆,質疑劉男應是自己跌倒;劉男則稱當下因方男對著母親丟石頭,一時情緒上來才拉了方男衣領,但沒有打方男。

另一方面,方男還主張,事發當晚他曾去驗傷報案,在同日晚間11時30分許取得診斷證明後,便前往警局製作筆錄,然而劉男卻直到隔日凌晨3時許才赴醫院就醫,並拖到案發後3天才去報警、接受警詢,恐是刻意將傷害營造為雙方互毆,藉以達到相互撤告的目的。

不過,法官查看雙方提供的診斷證明書,可見方男在左手肘、右膝及右手腕受有擦挫傷,劉男則在左膝及左小腿出現鈍挫傷,這些傷處彼此遙相對應,傷勢又均為輕微的擦挫傷,與陳女供稱的拉扯情形大致吻合,足以認定方男、劉男是相互攻擊,雙方亦不得主張為正當防衛。

此外,方男雖認為劉男就診的時間點不合理,但劉男所出具的診斷證明同樣出自醫療專業機構、無造假之虞,藉此推論劉男受傷也無不合理。

法官認為,方男並無前科,劉男於最近5年內也無前科,且本件是因陳女以志工之姿餵養流浪貓,雖說善心,但終究未顧及旁人感受,而間接導致方男、劉男發生衝突;另考量方男未能依法解決爭端,持石塊丟擲陳女洩憤,雖有不該,但劉男卻因此侵門踏戶,甚至主動出拳攻擊方男,更不可取,也因此劉男應對本案衝突負較多責任。

法官審酌,方男與劉男傷勢均不嚴重,犯罪情節也尚稱輕微,但2人犯後未能達成和解,並斟酌雙方的年齡智識、社會經驗、家庭教育與經濟生活狀況等情狀,一審依犯普通傷害罪,分別處方男拘役30日、劉男拘役50日,均得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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