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4年10月10日晚間9時許,羅姓男子酒醉路倒在東勢區街道,經民眾發現報警,東勢警分局吳姓女警與同事前往處理,發現羅男答非所問不知所云,顯為酒醉狀態,並表示自己並無受傷不須警方協助,自行進屋休息就好。
吳員正要離去,羅男突然情緒激動,大喊:「我進去,我站在這裡,幹你娘跟你有什麼關係,你給我辦」、「你給我辦咩,幹你娘,你就給我辦」,吳員回頭問羅男罵誰,羅男說:「我說幹你娘咩」、「幹你娘咩」,告訴人問被告:「幹誰的,你在說誰」等語,被告重覆回稱:「我說幹你娘咩」、「我就是想,我就是要幹你娘咩」等語。
警方當場依現行犯逮捕羅男,吳員也提告,詢問後台中地檢署偵辦。羅男坦承確實有說「幹你娘」等言詞,但辯稱不是在罵警察,那只是他的口頭禪。檢察官偵結後,依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等罪將羅男起訴;一審判羅男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見解與一審相似,認為羅男在酒醉狀態下遭警盤查,一時情緒不滿,脫口說出「幹你娘」等語,該話語固粗俗不得體,但他係一時不滿抒發情緒,且是我國部分民眾表達內心憤懣、發洩負面情緒之慣用詞語,未必作為貶低他人人格的用語。
合議庭認為,該不雅話語固會造成員警一時不快或難堪,但當場見聞者僅有2名員警,難認會對員警造成精神上痛苦、貶損員警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也不會因此妨害員警執行公務,最後判決羅男無罪,全案定讞,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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