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網友帶回家性侵!躲進廁所報警逮人 惡男判囚3年6月
【記者張沛森/桃園報導】桃園一名蔣姓男子去年3月結織一名女網友,趁雙方相約見面,騎機車把女網友載回家後,無視對方抗拒性侵得逞;女網友受辱後躲進廁所向友人求助,並撥打110報案。蔣男堅稱係女網友同意和他嘿咻,惟因女網友指證歷歷,桃園地院審酌雙方在案發前互不相識,不可能憑空捏造,未採信蔣男說詞,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蔣姓男子去年3月4日上午7時許,在交友軟體GOODNIGHT上結識一名女網友後,雙方相約見面,蔣男隨即騎車前住桃園區某國小附近搭載女網友,並以欲回家換開小客車為由,將女網友載往住處,待女網友到了蔣家後,無視女網友抗拒,戴上保險套後性侵得逞,事後網友躲進廁所,傳訊息向友人求助,並撥打110向警方報案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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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男坦承與女網友發生性關係,但稱是經過女網友同意,且除了女網友單一指控,並無任何證據顯示性侵。惟因女網友指證歷歷,當時她已表明拒絕和他發生性關係,因其力氣小推不開他,遭蔣男強行脫掉其衣服性侵。
桃園地院審酌雙方在案發前互不相識,女網友無可能憑空編撰捏造此等情節。且以蔣男不知尊重被害人之性自主權,無視其以言詞及動作表示不願與其為性交之意,以強暴之方式違反意願性侵得逞,視他人性自主決定權於無物,對被害人身體及心理均造成嚴重傷害,又犯後仍飾詞否認,並無悔意等情,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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