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越不服京華城土地被扣押 二度抗告成功再發回北院更裁
【記者張欽/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弊案,起訴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與前副市長彭振聲等人,涉嫌配合威京集團主席沈慶讓京華城容積獲得史上最高的20%容積獎勵,依貪污圖利及收賄等罪起訴柯文哲等人,並認定鼎越公司獲不法利益111億7023萬餘元,因此向北院聲請扣押該公司所有的京華城土地,台北地院更二審裁再度裁准,但鼎越不服再提抗告,高院今裁定關於准予扣押第三人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部分撤銷,發回北院更裁。
高院裁定指出,原裁定依檢察官聲請,准許扣押京華城土地,但犯罪利得扣押的前提,須先判斷有無「犯罪所得」,而《刑法》所謂「犯罪所得」,是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若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無從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諭知,本案的不法利益應指容積獎勵20%,並非土地,如何認定該土地為犯罪所得而沒收扣押?既使認定是為保全追徵而扣押鼎越的土地,而原裁定扣押該土地全部,是否也有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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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還強調,鼎越依約須完成「韌性城市貢獻獎勵」、「智慧城市貢獻獎勵」、「宜居城市貢獻獎勵」要求後才能取得容積獎勵,但鼎越公司是否已依約完成要求而取得容積獎勵20%?如未取得,是否仍得准許為扣押?再者,鼎越已向北市政府表示願先暫緩20%獎勵容積部分工程,儘速辦理變更設計,則該大樓容積獎勵是否仍存在?原裁定均未為妥適說明,認定鼎越公司提起抗告為有理由,因此將原裁定撤銷發回,且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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