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涉收賄找少年頂罪!判囚13年喊冤獲聲援 另案又判11年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前警官羅明村1997年擔任當時的台北縣新莊分局刑事組長,卻涉嫌收賄50萬元,安排一名少年為餐廳槍擊案槍手頂罪,法院將羅男判刑13年定讞後,他逃亡越南十多年,2020年才返台投案入監,民間司改會認為此案事證、測謊報告有瑕疵,是冤案,聲援羅男並發起連署,支持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不過,羅男另涉一件茶行槍擊頂罪案,最高法院維持前審見解,依期約收賄罪將羅男判刑11年定讞。
判決指出,羅明村1997年偵辦林口某茶行發生的槍擊案,涉案的李男等人以100萬元代價找到陳姓男子願意頂罪,李男並請人安排,與羅明村、槍擊案被害人見面,討論如何善後並達成共識,只要羅明村不再追查李男等人,並對陳男頂罪之事當作不知情,就可獲得50萬元酬謝。
頂罪的陳男被警方送辦後,遭判刑定讞坐牢,但他始終沒拿到李男說好的100萬元「頂罪費」,於是聲請再審說出實情,後來陳男獲判無罪確定,羅明村期約收賄的犯行因而曝光。
至於羅明村另涉安排少年為槍手頂罪,遭判刑13年定讞的案子,民間司改會認為是冤案,原因有3點,包括「本案沒有物證,主要是靠不正訊問所得的證詞來定罪」、「法院認定羅明村與行賄者見面的時間,他有不在場證明」、「法院用來當作定罪佐證的測謊報告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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