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林姓女子的母親,於2020年4月6日早上8時許過世,林女當時帶著相關證件、印章到竹山鎮農會,導致承辦行員限於錯誤,成功領走母親的存款26萬。事後被姊妹們發現,林女解釋是媽媽生前說要給她的,並要用來辦喪禮用途。
但姊妹們不信,認為林女就是想獨吞這筆錢,決定訴諸法律,討回這筆遺產,林女也因此被檢方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林女向法官解釋,媽媽曾告訴她,因為其他姊妹都有跟媽媽借錢,所以不會虧待她,且生前最後的日子,都是由被告照顧,因此口頭答應要把這筆錢留給被告。
林女還宣稱,提領相關費用時,也有告知行員母親剛過世,當時行員還回她「領一點點錢沒關係」等語,且她也不知道法律規定,領取相關存款,需要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所以就不疑有他的領走所有錢。
為釐清事實,法院傳喚當時的長照人員鄭女以及黃姓農會人員。鄭女表示,並未聽死者說過對哪位子女比較寵愛,也沒聽說遺產要全部留給被告。而黃姓農會人員則表示,當時不知道被告母親已死亡,以為只是個人存款領取,也沒有跟被告說過領一點點錢沒關係。
法官認為,林女的說法毫無證據相佐,明顯為狡辯之詞,因此不予採信。而林女因法治觀念有所不足,損害其餘繼承人得權益,且事後否認犯行,但最後仍將錢存回農會,其態度尚可,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可上訴,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