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3月17日上午10點多學校下課時,大明拿出紅外線遙控器照小宏眼睛,小宏閃了一下說「我又不怕」,大明自覺無趣離開,小宏又上前拍了他一下背部轉身跑走,大明於是開始在走廊上追逐推擠小宏,小宏不慎撞到牆角,眉頭流血受傷。

老師知道後趕緊帶小宏到保健室,並聯絡雙方家長到校。小宏的爸媽知道孩子受傷很心疼,提告要大明爸媽賠1萬1020元的醫藥費,並請求20萬元精神慰撫金,大明爸媽同意賠醫藥費,但認為要賠精神慰撫金沒有道理。

高雄地院審理後判小宏應獲得全數醫藥賠償和精神慰撫金3萬元,共4萬1020元,但大明和小宏都是小學6年級學生,學校跟老師都有宣導學生不要在走廊追逐,而此事件是小宏拍打大明後轉身奔跑,大明再追上去,認為兩名學童都有在走廊奔跑,都有過失,認定小宏自負4成責任,大明要負6成責任,因此判判大明和爸媽須連帶賠償2萬4612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