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表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所在地主管機關。
經調查,此案福懋參與台糖採購標案,相關油品由中聯受託製造,其脫膠原油於5月11日在中聯311油槽採樣,台糖於5月18日獲知檢出苯駢芘14.7μg/kg後告知中聯與福懋,該兩公司於得知原料油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後,均未即時向台中市政府通報。
經市府綜合查核及業者訪談陳述後,認定中聯及福懋均未依規定即時履行通報義務,違規事實明確。再審酌兩家公司均屬具規模的油脂業者,並綜合考量資本額、違規行為、產品影響及危害程度,依同法第47條第2款各裁處法定最高額300萬元。
食安處強調,市府將持續追查相關油品流向、下架回收及後續處理情形,並督促業者落實自主檢驗、異常處置與通報機制。對於涉及食品安全的異常資訊,市府將依事證依法查處,確保問題產品能在第一時間受到管控,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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