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b最大罩門:Uber三重連結下的「市場整併」

報告明確指出,Grab收購foodpanda案之本質為「市場整併」而非「新進競爭」,這與公平會否准Uber Eats案時所欲維護之市場結構背道而馳。更關鍵者,報告詳列Uber對Grab與foodpanda母公司Delivery Hero之三重連結:其一,Uber為Grab最大非控制性股東,持股約13.50%,其執行長Dara Khosrowshahi並擔任Grab董事,雙方訂有非競爭協議;其二,Uber對Delivery Hero之直接表決權已達24.99%,再加上金融工具,合計經濟持股約36.83%,並已對Delivery Hero提出全面收購要約;其三,Uber Eats本身即為結合後我國市場唯一之大型競爭者。

這意味著,一旦Grab完成收購foodpanda台灣業務,我國外送市場將形成「同一控制者(Uber)同時是買方重大股東、又是賣方潛在控制權人」之罕見結構——換言之,市場上原本應該互相制衡的兩大平台,背後可能是同一隻手在操盤。報告因此於「國家安全與實質控制風險」及「市場競爭促進效果」兩項準則,分別給予Grab僅2分(滿分5分),並在加權計算中直接反映為總分敬陪末座之結果。

11項準則直指核心:「限制競爭」遠大於「整體經濟利益」

這份由學術智庫獨立完成之量化評分,為社會各界長期關注之Grab收購foodpanda台灣案,提供了具體且可受檢驗之外部驗證基礎,其結論與公平交易委員會2024年12月25日否准Uber Eats收購foodpanda案之決議邏輯高度一致,值得公平會於本案結合審查中一併參採。

報告特別說明,其中「市場競爭促進效果」(權重18%)與「公共治理與可受監理性」(權重14%)合計占比達32%,係直接對應公平交易法第13條所定「整體經濟利益」與「執行可行性」之審查標準。以此架構檢視,報告結論明確:Grab與Delivery Hero結合後之「限制競爭不利益」遠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且難以透過矯正措施維持市場競爭,此與公平會否准Uber Eats案之主要理由具有相當一致性。

5家企業排序一次看

依報告加權總分排序:第1名統一集團(76.0分)、第2名美商Coupang Eats(75.0分,與第1名僅差1.0分)、第3名富邦集團momo物流(64.4分)、第4名ShopeeFood(57.6分)、第5名Grab(47.0分)。

值得注意的是,排名第1之統一集團,雖坐擁全台逾8,200家7-ELEVEN門市之街邊零售網路優勢,並曾就foodpanda台灣業務表態意願,惟因其提出之收購價格明顯低於市場行情,遲遲未能獲得Delivery Hero及主要股東青睞,交易可行性已大打折扣,實質上已退出本輪競逐的第一線。相形之下,報告中緊追在後、僅以1.0分之差屈居第2的Coupang Eats,其於在地物流投資之具體程度與可驗證性,反而成為市場實際觀察焦點。本會將於明日新聞稿中,就此一部分作進一步之深入分析,並一併揭露Uber近期在台違法經營機車載客業務之最新爭議。

相關學者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於審查Grab收購foodpanda案時,應正視該報告所揭露之Uber三重連結實質控制效果,並參考報告結論要求結合申報人補充說明Grab章程與股東協議中Uber之否決事項範圍、Uber於Grab董事會之投票紀錄,以及Uber持有Delivery Hero之具體投資協議,以利公平會就本案是否構成實質弱化市場競爭,作出具體且負責任之認定。

作者簡介

李俊毅

待過電視台,也混過網媒;不定時駐足國會,更常追著政經軍聞到處跑,相機、電腦不離身,永遠準備好紀錄現場和專訪,就是一個在新聞浪潮裡的衝浪奇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