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5大要件才算職場霸凌
勞動部長洪申翰表示,並非勞工感到不舒服的職場互動都屬於職場霸凌,依法必須同時符合5項要件,才能成立霸凌行為。
依新法規定,職場霸凌須同時符合以下5項要件:
1. 發生於勞工執行職務期間及勞動場所。
2. 行為人為事業單位人員,並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
3. 行為已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4. 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等不當言詞或行為對待勞工。
5. 導致勞工身心健康受到危害。
洪申翰舉例指出,像是主管下班後頻繁傳訊息、聚餐未邀請同事等情況,並不會因勞工感到不舒服就直接認定為職場霸凌,仍須綜合上述5項法定要件判斷。
離職1年內仍受保障
勞工認為遭受職場霸凌時,可透過公司設置的書面、電子郵件、口頭或其他指定方式提出申訴,並提供對話紀錄、錄音或其他相關證據。若資料不足,雇主應通知補件,不得直接拒絕受理。
若遭申訴者為公司最高負責人,勞工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訴。
此外,即使已離職,只要是在離職1年內,或霸凌行為終止後3年內提出申訴,且案件屬權勢霸凌,事業單位仍須依法受理並展開調查,不得以雙方已無僱傭關係為由拒絕處理。
不服調查結果可申復
若勞工不服公司調查結果,可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提出一次申復,並補充理由或新事證。公司收到申復後,須於10個工作日內召開申復審議會議,並給予勞工陳述意見機會。
若原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出現足以影響結果的新證據,雇主應重新組成調查小組調查。
新制也明定調查期限:
•100人以上企業:調查小組成立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並須於調查完成1個月內作成是否成立霸凌的決定。
•30至99人企業:接獲申訴翌日起4個月內完成調查及決定,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
•未滿30人企業:接獲申訴翌日起3個月內完成調查及決定,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
另外,僱用1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都必須設置職場霸凌申訴管道,可透過專線電話、電子信箱、專用信箱或指定通訊軟體等方式受理,並將相關資訊公告於工作場所或公司內部網站,確保勞工知悉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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