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堯俐自2008年起涉嫌夥同護理師、生技公司負責人等人,安排多名病患赴中國接受肝臟及腎臟移植手術,並從中獲取高達新台幣1466萬元報酬。法院認定其涉及9項共同仲介器官移植犯行,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須向公庫支付500萬元。
彰化縣政府日前召開醫師懲戒委員會,依《醫師法》認定其執業行為違反醫學倫理,裁處停止部分業務6個月。衛福部則另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6條規定,啟動中央層級審議程序,最終決議廢止其醫事人員證書。
根據中央社報導,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表示,中央與地方的處分屬不同法源依據,彼此獨立進行,並無先後順序問題。地方政府是依《醫師法》進行專業倫理懲戒,中央則是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進行資格審查與行政處分。
劉玉菁指出,衛福部在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召開醫事審議委員會審查,委員一致認定案件情節重大,因此做出廢止醫師證書的最重處分,相關裁處書已於5月27日正式寄發。
她強調,廢止醫師證書是中央主管機關對醫事人員所能做出的最高層級處分,僅適用於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的案件。一旦醫師證書遭廢止,當事人不僅立即喪失行醫資格,依現行考選法規,也將失去報考醫師國家考試的資格,未來無法透過重新考照恢復醫師身分。至於陳堯俐未來是否仍可從事教職工作,劉玉菁表示,相關資格認定涉及教育主管機關規範,須由教育單位依相關法令個案認定。
不過,衛福部也指出,目前仍存在法律救濟程序的可能性。依行政程序規定,受處分人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若陳堯俐不服處分,可循行政訴訟途徑向法院提出異議。只有在最終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的情況下,廢止醫師證書處分才可能失效;否則這項「禁醫令」將長期維持,形同永久退出醫療執業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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