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社》報導,陳相國認為,此議題應分兩層次討論。首先,若個人涉及性騷擾等行為,現行已有完善的「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並由各機關性平委員會進行調查與懲處,在法律面前各行各業一律平等。

至於是否廢止醫師執照,陳相國表示,根據「醫師法」規定,必須是犯下性侵害罪、重大詐欺,或極為嚴重的醫療過失行為,經醫師公會或衛生局等單位提出,最終交由「醫師倫理委員會」評議通過後,方可執行撤照程序。

陳相國表示,性騷擾案件層級不同,從言語誤解、肢體騷擾到最嚴重的性侵害,樣態各異;社會氛圍目前有將「性騷」與「撤照」直接劃等號的趨勢,與現行法律制度及比例原則不符。他認為外界不應該無限上綱,醫師也應該受到工作權保障。

陳相國強調,醫師倫理委員會的道德標準其實「高於法律」,也高於一般的性平專法,對於醫師行為有嚴格規範;處分必須依法行政,回歸法律機制與專業倫理審議,才能兼顧受害者權益與醫師職業權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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