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指出,不論旅客選擇親自攜帶或郵寄回台,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妝品皆限於個人自用範圍,嚴禁轉售。依規定,錠狀或膠囊狀食品每種上限12瓶、總量不得超過36瓶;其他一般食品須符合總價值不超過1000美元(約3000元新台幣)、重量6公斤以下的限制。

在藥品方面,非處方藥每種最多12瓶、總量36瓶;處方藥若未附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僅能攜帶2個月用量,持處方者上限為6個月。至於管制藥品,旅客必須附上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且不得以郵寄或快遞方式寄回國內。

針對玻璃安瓶(AMPOULE)化妝品,食藥署強調該類產品屬「需核准輸入」的特殊品項,旅客必須填具「化妝品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申請專案輸入,由食藥署審核通過後方能攜帶入境,不過該類化妝品限供自用不得販售。

出國旅遊返國若購買「1類化妝品」,旅客需於入境前事先向食藥署申請核准,並僅限個人自用,禁止販售、供應或提供他人。翻攝Pixabay
出國旅遊返國若購買「1類化妝品」,旅客需於入境前事先向食藥署申請核准,並僅限個人自用,禁止販售、供應或提供他人。翻攝Pixabay

食藥署表示,依《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規定,國外購買的個人自用化妝品不得販售、供應、展示或轉供他人;若違反規定,將被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國外購買的化妝品無中文標示,若使用後造成過敏、紅腫、刺激等不良反應,消費者需自行向國外廠商求償。

食藥署並提供化妝品諮詢專線專線(02)2521-7350供民眾洽詢相關輸入流程,遵守規定才能確保入境順暢,避免因申報不實或未申請許可而受罰。

財政部關稅署表示,抵台時,旅客需主動走紅線申報,由海關依核准文件確認品項及數量後辦理查驗與放行。若申請程序尚未完成,海關無法即時驗放時,可將商品暫存海關倉庫,旅客或授權代理人須於入境翌日起1個月內持海關原發收據、護照及專案許可文件辦理提領,必要時可申請延長1個月。

在免稅規定方面,旅客攜帶的個人自用家用物品總價值若在新台幣3萬5千元以下即可免稅,超出部分則須依規定課稅。關稅署呼籲旅客,入境前應事先確認購買品項是否需申請輸入許可,以免因不了解法規而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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