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水照領!性騷案調解出席可請公假 老闆不得刁難|壹蘋新聞網

薪水照領!性騷案調解出席可請公假 老闆不得刁難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張綵茜/台北報導】勞動部今(25日)發布解釋令,針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法律訴訟」範圍予以明確說明,凡性騷擾被害人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進入訴訟程序,若經法院或檢察官通知到場調解,無論是在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出席,雇主均應給予公假,規定即日起生效。
性騷擾案件被害人自今(25日)起,出席依勞動、民事或刑事程序進行的調解,均可請公假。示意圖/翻攝「攝圖新視界」
性騷擾案件被害人自今(25日)起,出席依勞動、民事或刑事程序進行的調解,均可請公假。示意圖/翻攝「攝圖新視界」

勞動部表示,近年我國推動「修復式司法」制度,性騷擾案件進入司法後,未必均以訴訟終結,部分案件會依雙方意願進行調解。因此,本次解釋將調解期日到場範圍納入「法律訴訟」,確保被害勞工在面對司法調解時,仍享有公假保障。

推薦新聞:台大旁日治宿舍文資審議落幕 陳奇祿故居未列紀念建築

勞動部強調,自即日起,雇主必須依規給予被害人調解出席公假,若雇主違反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向當地勞工局、社會局或撥打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