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23日公布有關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新修訂,同日生效。港府在新修訂中加入「在嚴重案件中充公被定罪者的罪行相關財產」條款,列明如被判違反任何危害國安罪行而被判處終身監禁或監禁10年或以上者,而法庭相信並採納被定罪者曾經或擬將財產用於資助干犯危害國安罪行,可下令充公所有指明財產。
新修訂具有追溯力,即使被定罪者干犯的罪行、被定罪或判刑在生效前發生,新規定同樣適用。
事實上,2020年7月公布的國安法實施細則,已列明可充公國安罪行相關財產,新修訂進一步針對嚴重案件罪犯的財產處置,制定更具體的規定。
今年2月9日法庭對黎智英的定罪判囚20年,當時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早前已根據國安法凍結黎智英和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案罪行有關的財產,政府將會適時依法向法庭申請充公令,沒收與罪行有關的犯罪得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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