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考、選舉與火化爭議

今年年初的大學學測大考中心原本只對居家隔離、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考生安排隔離試場,但是考生如果確診就不能參加學測,也不準備安排補考,被家長罵翻後,大學招聯會只好延續去年指考確診考生的補救原則,考生如果確診隔離錯過考試,可透過外加名額的方式經由招生管道補救。

最近因為九合一選舉即將登場,隔離中的確診者到底可不可以投票也引發論戰。為保障選舉權,有人主張學美國的「通訊投票」,或是仿效韓國,為確診者保留特定的投票時段,該時段只有確診者可以投票等。不過中選會、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目前仍決定確診者不可外出投票,但是在投票日實施三項措施,包括「指揮中心或衛生單位不會提供確診名單給選務單位」、「不會在投開票所受理違反隔離規定檢舉」、「請民眾遵守法律相關規定,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的健康權利」,以避免在投票所造成混亂。

疫情期間發生的許多爭議,都跟《傳染病防治法》的管制強度有關,比如說去年染疫死亡者被要求在24小時內火化,導致許多家屬因為既沒有辦法見家人最後一面也沒辦法好好送終,自責、心理受創、喪親之痛久久無法撫平。傳染病防治的核心就檢疫隔離,檢疫隔離是一種強制手段,也就是說《傳染病防治法》的核心就是要在透過國家強制力保護健康。

國際公約中的「健康權」

健康權是一種基本人權,就國際法的觀點,最早出現在1946年通過的《世界衛生組織憲章》前言,享受最高而能獲致之健康標準,為人人基本權利之一,不因種族、宗教、政治信仰、經濟或社會情境各異,而分軒輊。聯合國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也揭櫫,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為使《世界人權宣言》能具體實踐,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要求締約國採行適當之政策。其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同時要求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的必要之措施。

檢疫隔離不應無限上綱

雖說檢疫隔離是實踐健康權的必要強制手段,但在兩公約中還羅列了許多其本人權,根據統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包含19種權利,《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包含21種權利,如隱私權、工作權、教育權、集會權、隱私權、行動自由、免於被歧視的自由等,健康權也不應該無限上綱的侵犯其他基本人權。

我國的《傳染病防治法》在2003年SARS之後大翻修,各式各樣強制的防疫手段在此次長達3年的疫情中獲得許多實戰經驗,這3年來台灣跟全球都有「清零」和「與病毒共存」的論戰,更強的防疫手段是對健康權保障的強化,但可能會更加限制其他的基本人權,台北市柯市長就曾多次疾呼餓死的人會比病死的人多。此次後新冠時期的修法,我們不能過度迷信於透過更強的防疫手段一定可以戰勝病毒,因為人不一定能勝天,我們也不可能住在一個沒有死亡風險的地球,必須就健康權與其他基本人權的競合,針對這三年收集的實務案例進行分析反思再擬定新的管制架構,不應該為了保護健康權而過度犧牲了其他基本人權。

作者簡介:

楊哲銘,台北醫學大學教授,專長醫藥衛生暨生物科技的管理與法律。因為取得三個學位,MD、JD、PhD,有3D教授的稱號,重視跨領域的多維度系統思考,進行科際整合研究。喜歡思辨,風聲、雨聲、讀書聲,聲聲入耳;喜歡寫作,家事、國事、天下事,事事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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