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聲明書無助於改善學術品質
抄襲之民、刑事問題本由抄襲人自負,此問題不會因聲明書存在與否而改變。論文本不應「有造假、變造、抄襲、找他人代寫,或涉及其他違反著作權的狀況」:指導教授本應在指導論文寫作期間,時時檢視論文進度、關注異常之處;口試委員本應確認學生之專業能力與論文內容是否相符,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簽名即負擔認證論文內容之實。再次宣示這些論文寫作與口試常規工作,並大張旗鼓將其明列學位考試規則,表明台大不願監督與校正論文寫作與口試常規工作之問題,而是利用列於法規等虛應了事之法作為對抗後續論文抄襲問題之指責。
林智堅、蔡壁如論文問題均證明前述質疑。林智堅論文除論文通過時之指導教授簽名、口試委員簽名,於抄襲爭議爆發後,指導教授亦多次親上火線釋明未抄襲。蔡壁如表示:「她被質疑抄襲時,第一時間就向指導教授確認是否有抄襲疑慮;教授表明,若都有標明出處,頂多只有寫作不夠嚴謹的問題。」
兩案之指導教授均認定未涉及抄襲但均被審定為抄襲,即指導教授簽章(系所主管簽章)本為現行制度,且無法遏止抄襲。林智堅已因抄襲問題被提起告訴,再次說明聲明書之民刑事責任內容只是空話。台大不回歸學術抄襲之本質問題,再次明列無用的聲明書只是疊床架屋,無助於改善學術品質。
指導教授未展現合理學術素養
台大為何不正視問題的根源?因為根源就在教授,就在制訂法規之人。以蔡壁如案為例「教授表明,若都有標明出處,頂多只有寫作不夠嚴謹的問題」,表示指導教授可能未詳閱論文、未察覺論文是否存在該引用而未引用處,也未能區分「引用不當」、「寫作不夠嚴謹」之差異,即指導教授未能展現合理的學術素養。
此問題可能也存在於台大之內,然因欠缺具體資料佐證,因此以本文提及國立台中教育大學三代抄襲為例:國立台中教育大學A生之碩論抄襲其論文指導教授B之博士論文;A生之口試委員C為B之博士論文指導教授。即A生抄襲之內容,B與C均應詳知卻仍包庇。B與C包庇抄襲,實因B與C之論文亦抄襲。即B之抄襲習自C,A之抄襲習自B,形成抄襲代代相傳 。此等抄襲世襲問題方為抄襲問題層出不窮之因。台大內的B們、C們不願承擔擔任指導教授之責,只願享擔任指導教授之福(廉價的研究助理、減授鐘點),因此腦筋都動到學生身上,未見對失能指導教授之究責。
學術核心價值將牽動學術表現
林智堅、蔡壁如碩士學位雖均已被撤銷,但因仍在爭訟程序,筆者在此不定論兩者抄襲之事非。不論結果,指導教授均負有相當之疏失、學校也負有未提供完善學術寫作養成環境之責任。任何學倫問題,行為人(如林智堅、蔡壁如)必被追究,但指導教授、大學學術養成等系統性問題更應承擔相當之責,只是指導教授、大學教授均輕易推卸責任。
此次台大修改博碩士學位考試規則只是再次推卸責任,再次說明碩士生負擔學術倫理之責,卻完全無視台大自身教學、監督之責任。推託已背離學術求真之核心價值,此背離或許可讓台大一時免於面對社會批評,但失去學術核心價值不免影響學術表現,排名衰退或許也不過是抄襲世襲問題的徵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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