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然,對民代的資訊揭露是檢驗候選人的方式之一;但是,將一個人的罪刑限縮在法律判准是不夠全面的。面對「法律判決」,資訊的產製者有義務去識讀、去區別因為侵害公共利益而違法,與因為捍衛公共利益而違法之人。

侵害公共利益而違法?捍衛公共利益而違法?

其中一個例子為基隆市現任議員王醒之。2002年,行政院宣布健保雙漲,健保保費費率從4.25%調整至4.55%,同時調漲部份負擔。工會及社運團體因不滿將健保制度產所產生的外部成本轉嫁給全民被保險人,於是組成「民間推動健保改革聯盟」進行抗爭。而抗爭過程中,王醒之因推擠將行政院大門推壞,被行政院提告毀損公物,法院判處王醒之拘役55日。

另一個例子為屏東縣現任議員蔣月惠。2018年,蔣月惠帶領「屏鐵反迫遷自救會」,於屏東市公勇路聲援因「屏北鐵路高架化工程」而被徵收的拒遷戶。蔣月惠於陳抗過程中遭員警攔阻,咬傷員警手臂。檢方依傷害罪提告,法院判處蔣月惠拘役80日。

「公民不服從」促進社會正義

王議員與蔣議員的案例,其共通點在於他們從一個「合乎道德良知,卻對抗法律的政治行為出發,目的是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產生改變」,以捍衛公共利益,而這也是美國政治哲學家羅爾斯於其1999年的著作《正義論》中對「公民不服從」一詞的定義。

羅爾斯認為,「公民不服從」有促進社會正義的功能,它並不會破壞社會的穩定性,反而會鞏固社會及法律秩序。「公民不服從」即便違反法律,但還是服膺於對法律的效忠(act within the limits of fidelity to the law),因為它的目標是為「抑制和導正正義的偏離」;它的核心目的,即是要指出某項法律的不公,進而改善。

王議員與蔣議員從一個體制邊緣的角度——然卻維持對既定法律體系的尊重——去對抗不具正當性的法律,係為達到與政府及社會的溝通,並喚起公民的關注與譴責,以期政府與大眾同意改變該法,此即符合「公民不服從」的精神。

擁有話語權便不能規避價值判准——立意良善但質地粗糙的正義

無論是「政治考量」與否,願意為社會上沒有擁有話語權的少數族群發聲,已是不容易,然民代如王醒之、蔣月惠,卻與貪污、賄選、黑道、槍砲及酒駕等侵害公共利益的罪犯,一同被收錄在「全國議員候選人犯罪前科地圖」,這樣的「正義」是否不夠周延,是否過於粗糙?

當個體,乃至於非營利團體的話語權對社會有影響力時,便無從規避其背後所代表的價值判准,同時也必須注意,行使這樣的話語權是否會造成另一種不正義的可能。具體來說,我認為對於民代的前科資訊揭露立意良善,但身為資訊的產製者,有義務區分因一己之私而侵害公共利益,與因社會不公而捍衛公共利益之人,這才是具有社會進步觀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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