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其實,本案僅處理了整個健保資料庫資料應用生態的一小部分:就《個資法》的法制議題,其多觸及個資利用、而少評價病歷蒐集及處理;尤其尚未將直接蒐集、而連結入資料庫的上千家醫療院所納入分析及探討。從資料研究的安全議題而論,其僅處理data in use(資料用途)、而未處理data in transit(資料傳輸)及data at rest(靜態資料)。而就個資利用而言,本案的射程範圍亦僅僅及於醫學研究,而尚未牽涉更廣泛的社會影響如跨領域資料庫串聯,以及對資料庫的控管紀律、商業遊說、檢警搜索、政治力介入⋯⋯等等。這些,都尚待依據本案判決的闡釋,再逐步適用到未來的各類具體案件。
健保資料庫案揭示了台灣精準醫學研究,必須改採取求質求精的方案
本案讓人見識到巨型資料庫、甚至那怕是小型資料蒐集機具,一旦建置都將可能匯成一個龐大的資訊流系統;而後對既存的社會秩序與個人處境產生難以估量的影響。在雲端概念與大數據潮流下,搭配著人工智慧的眩人魅力,決策者出於工具理性與現實功利,經常會急切地想要嘗試與表現。資料科學是一把利器,其應用對社會文明造成典範移轉等級的巨大衝擊作用,沒能預先做好方方面面的妥善安排,終將一路衝撞人文、不進反退。
本案讓人見證資料科學發展初期的「資料飢渴」與「科技狂熱」現象;雖然可以理解其熱情與熱力,但是其莽撞與粗略也讓人擔心。資料減省(Data minimization)與有限儲存(Storage limitation)正是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DPR)的最基本原則。本案則揭示了台灣精準醫學研究,必須改採取求質求精的方案;而資料品質(Data quality)也正是歐盟GDPR的最新原則。
病歷牽涉病患隱私、更是專業秘密,還涉及醫師尊嚴、院所利益、甚至廠商企劃
台灣正處於政黨競爭白熱化的階段,擁有資訊決策權限的人,急功近利。再加之資訊廠商也有新品推出的業務壓力;二者合流,資訊決策易於急切、獨斷。本案中,被告為何不深思病歷牽涉病患隱私、更是專業秘密,還涉及醫師尊嚴、院所利益、甚至廠商企劃。其應用則更攸關人的健康基本元素、而牽涉萬端。此等考慮,才是人性化決策;否則,引發各式後遺症、難以奢論產業利益。
《個資法》是一部立基深刻、擘劃宏偉的法律。其堅實的人文基礎,恰足以制衡科技躁熱。科技與人文,必須時時對話;政策與輿論,更要互補互諒。台灣不會是資訊蒐集大國;要做資料研究大國,則要戒慎深思、多謀遠慮。多深思個人資料保護之道,以在資訊強權環立的國際環境中立穩腳跟,才是正途。
本文依《新聞倫理政策》、《新聞規範》與《事實查核政策》採訪撰寫,如有疑問與指教請見《更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