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今(5/13)召開第1803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處罰建商。公平會表示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方至廣告有限公司在銷售位於屏東的「立有WE」預售屋過程中,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才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處立有公司20萬元罰鍰、方至公司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且與其他消費性商品相較,交易金額較高,大多數消費者並沒有頻繁購買的經驗,因此購屋人於交易前,可取得的資訊相當有限。建商或代銷業者如利用所擁有的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需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收取定金行為,將陷購屋人處於資訊弱勢的不利地位,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

公平會表示,要求須先給付定金才提供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也對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契約書給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

公平會調查發現,「立有WE」建案於113年12月至114年4月期間,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才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重申,建商及代銷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應先將應該準備的資訊,完整備齊提供給購屋人充分審閱,並注意不得有不當限制契約審閱權的行為,使消費者慎其所選,樂其所住。另配合電子化、無紙化等趨勢,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也得以樣本、影本及足以呈現內容的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形式提供,方式相當多元,對建商應無困難。

作者簡介

許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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