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租屋人口已突破300萬大關,約占總人口的八分之一至七分之一,顯示高房價狀況下「租屋族」規模龐大。
中區國稅局說明,政府為落實居住政策,照顧民眾租屋需求,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民眾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除可使用標準扣除額外,其所支付租金減除領取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減除最高18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不過,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者,則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考量實務上有部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雖自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對於下列5種情形,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仍可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種情況以外的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的自有房屋。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扣除規定。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