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者,仍應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際成本轉列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的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中區國稅局舉例,若甲公司將售價新台幣3萬元供銷售的商品,無償提供給其他企業作為尾牙獎品,該商品產製實際成本為2萬5000元,甲公司應依售價(即時價)3萬元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減除,但帳上轉列的交際費金額應為產製實際成本2萬5000元。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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