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余韋德指出,根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全國各法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原則上,法院是必須公開判決書,況且,人民有知的權利,且裁判書公開是監督司法審判最有效的機制,但隱私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因此,為平衡「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衝突,立法者於同法另設但書規定,根據《兒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對裁判書公開有一定限制。

另就原配向第三者提侵害配偶權案件,當事人通常不希望法院公開判決書類,余韋德表示,倘原配跟另一半未離婚,若法院公開判決書,當親友或子女看到過往判決內容,可能造成離婚導火線,以往法院實務經驗,法院仍會公開判決,但自今年起,多數法院會依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但書規定,涉及「婚姻爭執」事件不在一律公開宣示範圍內,開始採取遮掩部分足以特定個人資訊,也就是說,縱使當事人希望法院不公開判決,但若雙方都是公眾人物,法院應該還是會公開判決,頂多遮掩姓名等個資,畢竟人民還是有「知的權利」。

律師蔡晴羽表示,目前法院不公開判決內容的狀況有三種,第一就是完全不公開,僅有案號會在法學檢所系統,但無法打開閱覽,這類案件通常都是法律規定不公開的案件類型,包括性侵害、家事少年、兒少保護、國家安全、營業秘密、民事執行等案件。其次就是去識別化遮掩相關個資,這是基於人權公約或人權保障等,新法公布的規定,當事人的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地址通常會被隱匿。最後一種就是被告認諾後,法院在判決內文中就雙方攻防、案情內容就不詳細記載。

蔡晴羽根據資料指出,司法院近3個月發了2個函文給全國各法院表示,原告主張配偶權被侵害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這類案件屬高度隱私性、倫理性、且關乎婚姻存續及權益
,依兩公約規定應將裁判書遮掩當事人姓名後才能公開。此外,也要求各法院在案由末尾加註「侵害配偶身分法益」字樣,讓法院辦理裁判書公開作業時,能區別此類事件與其他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案。

律師陳清怡則指出,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裁判書原則上要公開,僅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例外情形下才可以不公開。如涉及營業秘密、兒童及少年之姓名與身分資訊,或性犯罪、人口販運、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姓名及身分資訊,均屬依法不得公開的案件。此外,如證人身分有保密必要,或案件涉及國家機密,也不得公開。

陳清怡表示,最高法院於2025年12月及今年2月,分別發函各法院及其資訊單位,指出侵害配偶權案件具有高度私密性與倫理性,且關涉婚姻關係及當事人權益,並援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要求裁判書應於遮隱當事人姓名後始得公開。因此,近幾個月公開的侵害配偶權案件裁判書,當事人多以代號表示,無法直接辨識身分。她還強調,現行法規並未明文規定得請求不公開裁判書的制度,不過,當事人或第三人若認為裁判書內容涉及法律所定應保護事項,或侵及個人隱私,仍可向法院聲請遮隱相關資訊,法院會依法審酌是否予以隱去。

陳清怡還指出,刑事案件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羈押裁定原則上不會公開裁判書,此外,民事與刑事案件在裁判書公開與否的原則上並無重大差異,仍須視是否符合法律所定的例外情形而定。

司法院曾指出,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司法院網站刊載裁判書全文,接受全民監督及公評,並利學術研究,但兼顧當事人隱私,除少年事件、性侵害犯罪、家庭暴力事  件、民事執行等審理不公開或依法律規定不得公開或涉及民事執行程序保密性等案件裁判書,未上網提供民眾查詢外,也會採取自動刪除當事人身分證字號、年籍及地址等個資,若有未盡事宜,民眾可透過電話或利用司法信箱等管道向司法院反映,只要經過主管廳處核定刪除,就會直接刪除。

作者簡介

張欽

從事新聞工作32年,上山下海最後在壹蘋新聞網法庭中心,歷經扁案、馬英九洩密、三中案至如今的柯文哲涉貪案外,期許藉詳實報導,呈現最真實的內容讓大眾評斷,這就是記者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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