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指出,黃子佼因違反《個資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經合議庭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限制出境、出海必要,昨天(29日)開庭後,跟據黃子佼的律師表示意見,並勾稽相關證據資料,認黃子佼犯嫌疑重大,經判決處罪刑,雖尚未確定,仍有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必要,又審酌黃子佼長年來多次前往中國、香港、日本等入出境紀錄,仍有逃亡可能。

合議庭還認為,黃子佼雖有固定住居所、近期無入出境紀錄,也都遵期到庭接受審判,並與所有被害人和解,但這些都無皆礙於限制出境、出海原因、必要性,黃子佼雖獲緩刑宣告,但全案尚未確定,並經檢察官上訴,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必要,因此裁定黃子佼自2026年1月2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可抗告。

黃子佼是在去年被爆出持有兒少性影像,一審被判8月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且不得易科罰金,上訴二審後,黃男態度大轉變,審理期間在高院安排調解下,積極與被害人談和解、賠償,果然,高院上個月雖依他違反《個資法》改判1年6月,但宣告緩刑4年,且須向公益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

高院認為,黃子佼持有的性影像都是「性生活」的特種個人資料,且檔案中有被害人的真實姓名、工作地點、生活照、社交軟體帳號、臉部特徵等個資,使取得這些性影像的人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被害人身分,自然屬於被害人「性生活」個資的一環。

合議庭指出,原審漏未審酌黃子佼涉犯非法搜集、處理個人資料罪,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且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於2023年2月17日修法施行前未查獲而仍持有兒少性影像者,即應處以刑事責任,另一審判決認定共35名被害人,檢方雖再追加12名受害者併辦,其中得以識別身份,且能證實本人為性影像受害者的女子僅有2位,重新認定全案被害人為37人,其餘無法確認受害者身份的性影像則退由檢方依法處理。

對此,高檢署認為,黃子佼的犯行對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侵害甚鉅,法院卻僅以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完畢就給予緩刑,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的違法,本月24日正式提起上訴。

由於黃子佼上訴後被高院裁定限制出境,因期限將於明年1月1日元旦屆滿,法官今開訊問庭,傳他出庭說明對繼續限制出境的意見,但他遲遲未現身,僅由律師代為出庭並向法官以身體不是適為由請假,庭訊僅5分鐘結束,合議庭立刻趕在期限屆滿前,今天裁定他繼續限制出境、出海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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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佼免囚獲緩刑! 受害者委任律師發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