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今天就本案續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上午傳喚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歐政一、下午傳喚時任都市發展局局長盧維屏到庭作證。兩位證人均為都市計畫專業之資深公務員,審判長並均要求以專家證人方式具結後進行詰問,足見其證述之專業性與重要性。

歐政一證稱,106年9月7日會議就開發方式之研議(9.12公頃採市地重劃、41公頃採區段徵收),係基於內政部營建署之建議,當時的鄭文燦市長從未針對9.12公頃之開發方式為任何具體指示。另外,報請行政院核定「國家重大建設計畫」與報請「免除區段徵收」,係屬兩個不同程序。免除區段徵收之程序,須待個案進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經審定開發方式非採區段徵收後,由都委會交辦地方政府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本案都市計畫變更迄今尚未經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該程序自始未曾啟動。

至於106年10月報請行政院之「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目的僅在取得都市計畫法第27條個案變更之「資格」,並非為爭取免除區段徵收,亦非開發方式之最終決定。107年3月改採全區區段徵收,係因同一計畫範圍內若採兩種開發方式,將造成兩區地主分配領回比例之顯著差異,勢將造成權益嚴重失衡。都市發展局基於專業評估,方建議改採全區區段徵收。

前都局長盧維屏證稱,最初係廖俊松找上桃園市政府,表示要牽線美商美光科技前來桃園投資。以美光之層級,投資金額可能超過數百億元,規模如同今日輝達之於臺北,桃園市政府基於扶植高科技產業之政策目標自然樂見其成。詎料事後與美光直接接觸,才發現廖俊松係「黑龍轉桌」;廖俊松與市府溝通過程中完全未提出任何具體計畫。

盧維屏當庭陳述對廖俊松的印象:「他每次開會只帶著一張嘴來,我的認知他就是一個掮客」。106年5月9日美光參與市府會議時,更是明確表示並無覓地投資需求,亦無意投資9.12公頃土地開發案。甚至駁斥檢方起訴內容係因「監聽」才導致開發方式變更。

 

 

公訴檢察官出庭。張沛森攝
公訴檢察官出庭。張沛森攝

盧維屏證稱,本案原屬內政部主管之部定計畫,本應由內政部發動,惟因故由桃園市政府協助草擬計畫。當時華亞園區確實有多家廠商之擴廠需求,市府係基於整體產業發展之需要辦理。營建署係基於9.12公頃已於103年工五二通通過得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建議採該方式開發;且當時正值苗栗大埔抗爭事件發生後,為尊重地主權益、避免政府發動區段徵收引發民怨,故有此研議。

盧維屏指出,「本案所有的決策都是他與都發局同仁討論後的決定,市長從未下過任何指示,沒有指定特定開發方式」、「市長比較被動,都是在會議中聽幕僚報告」。107年3月16日改採全區區段徵收,亦係都發局與世曦工程顧問公司討論後之專業決定,主要考量即兩區地主之公平性;並強調任何決定「一定要我點頭才能出去」。

盧維屏說,法規上桃園市政府擔任申辦主體、開發方式採自辦市地重劃時,雖無須檢附百分之百地主同意書之明文,惟實務操作上因不同意之地主可能抗爭,如未取得百分之百地主同意,市府亦不會以市地重劃方式送件。

盧維屏表示,本案歷次會議中從來沒有討論過要報行政院免區段徵收;其整個公務員任期中,亦從來沒有報過免區段徵收,「因為難度太高」、「不可能過」。也未曾向當時的鄭文燦市長細分相關法規差異。其印象中曾報告自辦市地重劃須依審議規範取得全體地主同意,惟並未明確區分「個案變更資格」與「開發方式」之不同,亦未細分說明「私人申請」與「市府辦理」在適用法規上之差異。

廖俊松(左)。資料照片
廖俊松(左)。資料照片

鄭文燦也表示:市政千頭萬緒,市長不可能瞭解所有業務細節,本案開發方案均係尊重幕僚之專業建議;且其在歷次會議中均一再強調,重劃會必須取得百分之百地主同意。

律師團指出,在本案證人證述之前,包括公務員在歷次會議中之發言、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均一再強調百分之百地主同意之要件,故鄭文燦及律師團均認知「只要自辦市地重劃,一定要取得地主百分之百同意」——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就是天條,律師團所諮詢之專家亦持相同意見。

錢建榮律師指出,其為研究公法出身,連他直到今日亦認為自辦市地重劃即須地主百分之百同意;鄭文燦在會議中聽取眾多幕僚意見,其認知自然亦係必須達到百分之百同意之門檻,本案係都市發展局基於留住高科技產業之政策目標,本於專業職權所為之行政作為。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報請核定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即得免除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要件」之推論,於法無據——91年函釋從未規定重大建設計畫得作為免除區段徵收之依據;本案報院文件目的僅在取得個案變更資格;而免除區段徵收之程序,兩位證人一致證述本案從未討論、從未啟動。

檢察官則認為,工五工業區擴大案的都市計畫發生在106年間,歐政一的證詞,已經否定了辯護人主張的「透過桃園市政府作為申請變更主體,仍無法豁免百分之百所有權人同意」這樣的辯詞,依照歐政一的證詞,由桃園市政府作為申請變更主體,在送都市計畫的時候根本不用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都市計畫通過審議後華亞重劃會送自辦市地重劃書,這時只需要達到所有權人、土地面積二分之一的門檻,顯然這就是廖俊松等人的目標,廖俊松歷次會議、通訊監察譯文都有提到只要一半所有權人同意就夠了,指的就是這條路徑。

其次,桃園市政府即使願意擔任都市計畫的申請變更機關,仍然無法繞開內政部都委會的審議,所以依照當時的構想,就是以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作為包裝,因為在都市計畫實務上,取得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不只是開啟個案變更的資格,也更能強而有力的說服內政部都委會委員採納桃園市政府擬定的都市計畫。

不僅於此,如果查詢內政部所公布的法規命令,法規會對於土地變更、規劃及配置有所要求,但大多都會多寫一個但書說,「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不只是庭上所在意的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還有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等等都有類似條文,就是具備這種豁免的效力,才讓都市計畫在實務中取得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非常重要,這也是廖俊松等人想要的。

檢方認為,廖俊松等人行賄的目標不是特定一個行政作為,而是一連串的事,也就是由桃園市政府作為申請變更機關,完成9.12公頃採用自辦市地重劃的開發,其中包括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名義的取得、桃園市政府撰擬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桃園市政府參與都委會審議並說服都委會委員、都市計畫擬定後地政局准許市地重劃採用自辦的方式、最後都市計畫也要由桃園市政府來公告,這是一連串的事,也就是因為9月7日會議才讓行賄者決定送錢。

 

本文依《新聞倫理政策》《新聞規範》《事實查核政策》採訪撰寫,如有疑問與指教請見《更正政策》

作者簡介

張沛森

主跑社會、地方新聞逾30年,歷任台灣日報、中央日報、蘋果日報、壹蘋新聞網等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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