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風傳媒報導,投訴人表示,只要有過一次紀錄,因為報考人需自行至就醫過的診所及醫院索取病歷紀錄及醫師診斷證明。但投訴人過去有數年焦慮鬱症、失眠就醫紀錄,就學與工作的搬遷使他看過診院所多達5家,散落在5個縣市,這項制度使他在尚未考試前就必須耗費大把的時間與金錢,多次前往各縣市診院所蒐集病歷紀錄及診斷證明。

但奇妙的是,志願役報考簡章已表明,主辦會提供考生資料與健保署資料勾稽核對,但實務程序上,軍醫局會要求民眾需自行提交診斷書及病歷供軍醫局複檢,複檢同時會調集健保署資料覆核,明顯與簡章規定相違。

更令投訴人不滿的是,他已服完義務役兵役,亦參與過教召,現既已因其「精神病史」而無法報考,該員是否可以不再參與教召?

對於軍醫局與兵役制度漏洞問題,國防部回應,志願役體檢除應符合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並須實施精神疾病、癲癇疾病及重大傷病病史勾稽,身心健康無虞者始得入營。國防部表示,依現行體位區分標準,「精神官能症」經每月規則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持續呈現明顯症狀,造成日常生活、社會或職業功能減損者,屬免役體位。
 
儘管軍方稱可以變更體位,但這等於國防部已向全國民眾,明示合法免役途徑。

投訴人表示,他就醫過程跨越服役前後,仍順利服完兵役,已證明適合服役,且他現已劃歸為後備軍人,有戰時受徵召之義務。卻又拒絕其報考,明顯國防部其心可議,簡直就是「免費仔」。他主張,拒絕他入伍,就應同時頒發戰時豁免徵召書給他,否則按國際軍事案例,軍隊戰時面臨人力短缺,絕對會執行強制徵召令擴大徵召範圍。  

國防部回應,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條,具免役體位者,消失其後備軍人身分,可由當事人檢附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及六個月以上完整治療病歷,至鄰近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體位變更。

本文依《新聞倫理政策》《新聞規範》《事實查核政策》採訪撰寫,如有疑問與指教請見《更正政策》

作者簡介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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