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廷今日於立法院質詢法務部長鄭銘謙及衛福部,他指出,社會經常出現相同疑問:當重大犯罪發生後,政府掌握加害人資訊,民眾卻無從得知風險來源,究竟現行制度是否足以回應公共安全需求?

陳冠廷強調,今天討論是如何透過法治程序,在保障人權的前提下,建立符合公共利益的風險警示制度陳冠廷表示,我國現行法律並非完全禁止公開違法者身分,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即規定,對於十年內再犯酒駕、毒駕或拒絕酒測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這代表我國法制已承認,在公共安全風險達到一定程度時,人民知悉風險本身即具有重要公共利益。

他進一步指出,《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以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也明定,當案件涉及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有請求民眾協助指認、提供線索之必要時,得例外適度公開相關資訊,關鍵問題不在於能不能公開,而在於是否建立明確的公開門檻、審查程序及法律依據。

質詢中,陳冠廷要求法務部針對高風險犯罪嫌疑人及犯罪者容貌公開制度進行法制評估,並研議適用範圍,包括毒駕累犯及重大毒品犯罪者、具有高度再犯風險的性侵害犯罪者,以及反覆參與詐欺成員。

陳冠廷也指出,日本在此議題上提供值得參考的經驗,日本警方長期設有公開搜查及指名手配制度,對於重大刑案、逃亡案件及需要社會協助指認的案件,會公開嫌疑人姓名、照片及相關資訊,日本警察廳網站至今仍設有重要指名手配被疑者專區,直接向社會大眾徵求線索,以協助偵查與防止再犯。

他認為,日本的經驗顯示,公開制度並不必然與法治保障相衝突,關鍵在於是否建立清楚的法律授權與監督機制公共安全、犯罪預防與人民知情權,同樣是民主法治社會的重要價值。

針對性侵害犯罪議題,陳冠廷也向衛福部指出,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建立登記、查訪、治療及輔導等制度,但政府不應因此迴避高風險加害人分級警示制度的討論他要求衛福部說明,是否支持建立高再犯風險性侵害加害人,的風險警示與資訊公開機制。

陳冠廷強調,不能讓加害人永遠躲在螢幕後面,被害人的安全、潛在被害人的預防權,以及社區居民的知情權,都是國家應保障的重要權利當一名犯罪者已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或經專業評估具有高度再犯風險時,政府有責任讓社會知道風險在哪裡。

他主張,台灣應參考日本公開手配與公開搜查制度,建立一套明確、合法、可審查的容貌公開機制公開的目的不是羞辱,而是犯罪預防、協助指認、防止再犯、保護被害人,以及維護公共安全,讓制度真正站在保護守法民眾的一方。

作者簡介

葉家瑋

寄生台北的政治記者。報導沒有驚天動地,現場都是牛鬼蛇神。於是只好在紙上做鬼,算是對現場的還原。最喜歡的一句話是:本日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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