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檢署詳細說明,過去美國產馬鈴薯不論是供應鮮食或是加工用途,進口時均適用「食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然而,由於加工用與鮮食用馬鈴薯在進口後的流向完全不同,台美雙方在基於科學原則的多次討論下,決定參考日本現行的管理模式,針對加工馬鈴薯另訂檢疫條件,並於今年2月正式公告實施,旨在提升監管效率同時確保食安。
在檢疫標準方面,防檢署強調新規定並非放寬,而是更具針對性的「加嚴管理」。除了維持原本不得罹染8種特定病蟲害的規定外,更要求美方必須強化輸出前的「發芽抑制劑」施用程序,且在輸出檢疫時必須確認無發芽、無附帶土壤。此外,在食品安全指標上,進口加工馬鈴薯的茄鹼(龍葵鹼)含量必須符合不超過200ppm的規定,此標準與我國國內供加工用的馬鈴薯完全一致,維持內外標準統一。
為了確保不合格產品不會流向市面,防檢署建立了一套從邊境到工廠的雙重監督機制。防檢署指出,美國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時,若在邊境查驗發現有發芽、腐爛或發霉情形,將第一時間通知衛福部食藥署,並依照標準作業程序(SOP)直接送往指定加工廠。貨櫃抵達加工廠後,必須在監管下進行選別,凡是不合格的馬鈴薯都必須整顆棄置,絕不允許進入加工產線。
防檢署強調已建立三道關卡層層把關:
1.抵台前落實檢疫: 必須檢附植物檢疫證明書,確認無病蟲害且無發芽。
2.邊境處雙重把關: 由防檢署與食藥署共同查驗,不符檢疫或茄鹼含量超過200ppm者一律攔阻。
3.加工端最後監管: 抵達加工廠後,由監管人員督導,凡發現發芽、腐爛或發霉,該馬鈴薯整顆棄置。
防檢署進一步引用國際案例說明,日本在處理美國加工馬鈴薯進口時也採取類似的風險管理。除了要求不得罹染特定病蟲害與附帶土壤,日方同樣要求施用發芽抑制劑,並在進入指定加工廠後進行嚴格選別;若發現芽體長度超過0.5公分,該顆馬鈴薯同樣會被分離並禁止加工。防檢署強調,台灣目前的做法完全符合國際趨勢,未來將持續強化跨部會合作,從輸出前、邊境查驗到加工端監管,確保每一顆進口馬鈴薯皆符合我國法規,守護國人健康與農業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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