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合議庭認為,三中案的被告時任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時任中投董事長琛及副經理汪海清3人在華夏公司股權交易、中視、中影、中廣3公司股權交易過程,均難認定3人有違背營業常規交易,損及中投股東權益等情事。

合議庭指出,再根據卷證資料中,2005年12月24日華夏收購股份合約書原買賣價金40億元架構,2006年4月3日協議書約定方式履行完畢,難認中投公司因此契約最終執行結果,有何賤賣而損害中投及光華2公司情事,而中視、中影及中廣股權認定或交易價格,依相關證人證述及事證顯示,也沒有檢察官所稱低估情事而損及中投利益。

此外,檢方就華夏交易案及三中交易案所提相關事證,未能讓合議庭相信該主張形成確有損害心證,因此,無從對馬英九等3人為不利認定。 

至於黨部舊大樓出售案,合議庭認為,依國民黨內控規定,變賣財物應公開招標,若有特殊情形得以議價方式辦理,國民黨未經公開招標而直接與長榮集團議定出售價格,難認違反程序,且依卷證顯示,舊黨部大樓實際出售價格雖低於鑑價,但該大樓位於行政區,使用受法規限制而減損買家購買意願,國民黨在出售條件設定購買者應以公益目的使用,尚屬合理。

另該大樓的出售條件並無其他買家存在,國民黨因此以該價格出售給張榮發基金會,難認馬英九等人有背信犯行,另張榮發基金會雖未付尾款1億元,國民黨可以在法律主張,也難認志國民黨損害。

合議庭審酌,原審參酌全案事證並相互勾稽後綜合判斷、取捨,認檢察官所提的證據不足,無法證明馬英九等3人有何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背信等犯行而無罪諭知,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就原審本於經驗法則所為證據取捨、判斷其證明力的適法行使,仍持己見為不同評價,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馬英九有罪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