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條文明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加重其處罰;原規定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的5倍至30倍罰鍰;三讀後提高到10倍至50倍罰鍰。加價出售取票憑證圖利者,也適用。

另外,鐵路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鐵道局,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並啟動旅客接駁應變計畫;鐵路機構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時的安全;鐵路機構應建置安全管理系統。

條文提到,為提升從業人員執勤安全,將比照醫療法有關「急診室暴力」規定,明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害鐵路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若有相關情形之虞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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