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的律師團指出,今天勘驗內容也看到,廖力廷羈押後,某次在調查局調查官借用地檢署訊問庭做完調詢筆錄等待檢察官複訊期間,廖力廷竟向檢察官索要檳榔一包,稱雙方要取得互信基礎,而檢察官在以為錄音錄影設備關閉情形下,也真的拿了一包檳榔給廖力廷,後續因調查官發現錄音錄影設備未關,而突然關閉錄音錄影,最後雙方交談內容不得而知。

惟113年8月13日廖力廷訊問筆錄明確記載,廖力廷確實獲得檢察官同意以證人保護法第14條獲得證人保護,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但在這樣情形下取得之共同被告證述內容,已全然無證明力可言。

公訴檢察官則指出,所謂「吃檳榔」是廖力廷主動提出的要求,且一包檳榔可以利誘嗎?就連檢察官在音檔都說「好奇問一下,就是說我拿一包檳榔給你,有甚麼意義嗎?」檢察官都不懂被告廖力廷為甚麼有這個要求,接下來又要講甚麼話,此段內容並不是辯護人控訴利誘類型的不正訊問。

但律師團指出,廖力廷在桃園市調查處接受調詢時,因詢問時間長達8、9個小時,調查官提供便當和飲料是人之常情,可是廖力廷在羈押期間被提訊時,檢察官可以拿檳榔給他嗎?鄭文燦事後也表示,廖力廷當時被羈押,想吃檳榔可以諒解,但檢察官親遞檳榔,合理合法嗎?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柯文哲解除限制住居!可以回家「陪媽媽」 柯媽喜極而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