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因部分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的事實,致其他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受阻止或妨礙,否則即屬憲法審判的拒絕,當非憲法所許。」憲法法庭指出,各國都規定法官有參與評議陳述意見、參與表決並為裁判的義務,就是要避免發生拒絕審判的情況,這當然也適用於大法官。

憲法法庭指出,此案有3名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與大法官因任命後未到職或已在職應依憲訴法迴避而不得參與評議,就該案件的審理而言,均無異於缺額,不應該計入大法官現有總額的人數內。如果將持續拒絕評議的3人計入總額,將因不足現有總額8人的2/3即6人參與評議,而無法實質審理本件及其他任何憲法解釋聲請案件,於此極端例外且不得已情況,為維持憲法法庭繼續運作,使大法官的憲政功能得正常發揮,將拒絕評議的3位大法官由現有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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