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暐瀚指出,《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另外《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一項第一款則明令,「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因此他認為,像柯文哲被收押這麼震撼社會的大事,檢方其實早該主動「適度公開、更多說明」,告訴社會各界「為什麼辦」、「為什麼押」。

黃暐瀚說,《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第一項也提到,「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他說,依規定而言,媒體並不是「訴訟關係人」,不在「被限制之列」,所以如果真是檢方洩漏偵辦機密給媒體,媒體基本上沒事,但洩漏的人如果是「訴訟關係人」,則會有洩密之責。

黃暐瀚強調,洩密不應該,重大案件說明不足也不妥適,遇上重大案件時,請檢方應採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適度公開,避免社會對立,民情躁動。

本文依《新聞倫理政策》《新聞規範》《事實查核政策》採訪撰寫,如有疑問與指教請見《更正政策》

作者簡介

施養正

喜歡日本偶像的運動宅,曾在Yahoo奇摩擔任特約編輯,參與過世界棒球經典賽12強棒球亞錦賽採訪工作。喜愛關注一些有趣但不一定有用的生活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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