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永靖鄉光電弊案 前鄉長詹木根收賄497萬判刑13年
主秘等3公務員沒拿錢也依圖利罪判刑
【記者鮮明/彰化報導】彰化縣永靖鄉前鄉長詹木根任內辦理2項太陽能光電招標案,被控圖利廠商並收賄共497萬元,一審依貪污收賄罪判刑13年;鄉公所主秘等3名公務員沒拿錢,也被依圖利罪判刑2年6月至5年2月,可上訴。
鄉長指示承辦人製作圖利特定廠商招標文件
彰化地院表示,詹木根2020年擔任永靖鄉長期間,擬辦理清潔隊暨棒球場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招租案,「中間人」江男、李男等人以賄款遊說詹木根讓統益公司得標,詹木根遂指示鄉公所主秘林惠君、清潔隊長陳彥銘協助配合。
林惠君、陳彥銘因而配合江男等人將招標資格限制、押標金等條件製作有利統益公司的招標文件及租約,並協助提供永靖鄉公所的回饋項目與租金條件給江男等人,讓統益公司順利得標。詹木根因而取得統益公司支付的306萬餘元賄款,江男、李男則各獲得69萬餘元的報酬。
詹木根食髓知味,2021年6、7月間找來江男繼續參與永靖屋頂等3項太陽能光電系統招租案,並指示林惠君、村幹事楊燦苡配合江男辦理,江找來有行賄及投標意願的許姓男子等人以茂迪公司參與該招租案。
鄉長2次收受賄款共497萬元
林惠君、楊燦苡依指示製作有利茂迪公司的招標文件及租約,將相關資訊提供給江信杰等人,但因招標程序經政風室認定不合法廢標。江信杰等人因而再找來新鑫公司,以相同手法使新鑫公司順利得標,詹木根因而取得190萬餘元賄款,江男、許男則各獲得47萬餘元、13萬餘元的報酬。
全案經彰化地院審結,法官審酌詹木根身為鄉長竟不思廉潔自持,為圖私利,使下屬配合犯罪,洩密給特定廠商再收受賄賂,且犯後否認犯罪,未繳回犯罪所得,實難姑息縱容,2次犯行分別將依貪污收賄罪判刑12年、11年,應執行13年徒刑。
承辦人未獲利仍依圖利罪重判
彰化地院表示,林惠君、陳彥銘、楊燦苡等人身為標租案之承辦人員,雖未在本案中獲利,僅因長官交辦犯下此案,仍涉犯貪污圖利罪。其中,林惠君坦承犯行,2次犯行分別判刑2年10月、2年8月,應執行3年2月;陳彥銘坦承犯行,判刑2年6月;楊燦苡否則犯罪,判刑5年2月。
另外,江男、李男、許男及涉案公司人員等7人,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江男判刑10月,其餘6人分別判刑6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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