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秒傳詐團幕後金主」 律師涉洩密判6月罰10萬 |壹蘋新聞網

聲請閱卷「秒傳詐團幕後金主」 律師涉洩密判6月罰10萬

涉案律師一審判刑6月、併科10萬罰金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鮮明/台中報導】律師陳律安2024年為1件詐欺案蔡姓被告辯護,向台中地院聲請閱卷取得電子卷證檔案,竟將檔案傳給為詐團選任辯護人團幕後金主。法官昨(16日)依違反個資法將陳律安判刑6月、併科罰金10萬元,可上訴。
律師陳律安將聲請閱卷取得的電子卷證檔案,傳送給詐團金主,被台中地院依違反個資法判刑6月、併科10萬元罰金。資料照片
律師陳律安將聲請閱卷取得的電子卷證檔案,傳送給詐團金主,被台中地院依違反個資法判刑6月、併科10萬元罰金。資料照片

聲請閱卷取得電子檔案 傳給詐團幕後金主

台中地院表示,陳律安為執業律師,受委任為該院1起詐欺案蔡姓被告的辯護人,2024年11月透過司法院線上閱卷系統作業平台,向法院聲請閱卷,因而下載取得檢察官另案偵辦中案件之完整電子卷證檔案。

陳律安明知卷內有該偵辦中案件被告、被害人之個人資料等資訊,及檢察官偵辦案件之相關事證,仍於同日將檔案傳給幫蔡男選任辯護人的吳姓男子,不但洩露該案被害人的相關資訊,也增加刑事偵查機關查緝該案共犯或上游之困難。

涉案律師辯聯絡不到被告請人轉達 法官打臉

陳律安否認犯行,主張其係在執行律師業務,為提供當事人充分資訊行使防禦權,在聯絡不到當事人時,請吳男代為轉達。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依調查證據結果,陳律安與蔡姓被告並無無法聯繫之情事,陳聲請閱卷所取得的資料與國家追訴犯罪有關,應屬於刑法定義的「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傳送給無權閱卷也無權為蔡男選任辯護人的吳男,已觸犯刑法洩密、個資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

法官審酌陳律安身為執業律師,未能遵守法律規定與律師職業倫理規範,洩漏其擔任辯護人閱卷所知悉之秘密,無故利用他人個資,並妨礙刑事司法偵查該案件之共犯,以違反個資法將他判刑6月、併科罰金10萬元,刑期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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