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國零件!首例國防無人機採購涉國安法 廠商羈押禁見|壹蘋新聞網

使用中國零件!首例國防無人機採購涉國安法 廠商羈押禁見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凃建豐/高雄報導】陸軍第八軍團採購無人機,得標廠商竟涉嫌採購中國封裝之無人機晶片、中國製飛行控制板等零組件組裝無人機,並以遮蔽產品標示及提出不實產地證明等方式,軍方驗收發現,未支付採購價金,並主動函送檢方偵辦。橋檢日前搜索廠商,經法院裁定張姓負責人羈押禁見。
軍用無人機廠商竟使用中國製飛行控制板,軍方移送法辦,主嫌聲押獲准。翻攝Google Map 
軍用無人機廠商竟使用中國製飛行控制板,軍方移送法辦,主嫌聲押獲准。翻攝Google Map 

橋檢接獲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主動函送無人機採購案承攬廠商使用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製元件情事,郭景東檢察長立即指示主任檢察官陳竹君、檢察官嚴維德分案並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深入調查,發現某科技公司於民國 114 間得標陸軍第八軍團「無人機採購案」,張姓負責人及羅姓技術主管,涉嫌採購中國封裝之無人機晶片、中國製飛行控制板等零組件組裝無人機,並以遮蔽產品標示及提出不實產地證明等方式,向八軍團交付無人機,企圖使驗收人員誤認所使用之零組件均符合標案規定。

陸軍第八軍團於驗收過程發現相關無人機疑有使用中國製零組件之情形,而未支付採購價金,並主動函送本署偵辦。

主任檢察官陳竹君及檢察官嚴維德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等專案小組人員,於115年8月11日前往得標公司等處執行搜索及扣押相關證物,並傳喚相關被告、證人到庭。

經檢察官嚴維德、鍾葦怡、黃聖淵、林世勛、朱美綺、周子淳、施佳宏訊問後,認被告張、2人涉犯違反國家安全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12條第 1項之交付提供中國產製品罪嫌、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法院裁定張姓負責人羈押禁見,羅男法官諭知請回。 

郭景東檢察長表示:國防採購涉及國家安全及國軍戰力,廠商履約時應確實遵守契約及相關法令規範,對於明知標案禁止使用特定來源產品,仍以不實文件或其他方式規避驗收之行為,將依法嚴查,以維護國防採購品質及建軍備戰需求,檢方將持續與轄區各軍事機關聯繫合作,積極偵辦相關不法案件以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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