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夫妻兩人於2021年結婚,平時與公婆同住,假日時才會前往位於桃園龜山的度假屋。2023年9月起,人夫逐漸察覺妻子行為異常,不僅在度假屋發現不明男子使用的牙刷等物品,進一步查看停車場監視器後,也發現曾有陌生男子載妻子進入屋內,甚至在屋內過夜。
人夫因此懷疑妻子另結新歡,2023年12月24日,他透過APP遠端啟動屋內掃地機器人,原本是想利用設備的遠端功能與妻子對話,卻從即時畫面發現屋內除了妻子外,還有一名陌生男子。為了蒐集妻子疑似外遇的證據,人夫進一步按下錄影功能,將屋內畫面錄下。
過程中,掃地機器人拍到妻子與男子親密擁抱、在男子面前更衣,甚至出現妻子裸身走動的畫面。男子則在屋內宛如主人般躺臥沙發。人夫取得影像後,對妻子及男子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並求償200萬元,民事法院審理後認定兩人互動已逾越一般朋友分際,判決連帶賠償人夫50萬元。
不過,民事官司勝訴並不代表取得證據的方式當然合法。妻子後續反告丈夫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人夫坦承確實透過掃地機器人錄影,但主張自己是為維護配偶權、蒐集外遇證據,而且相關影像已經被民事法院採用,因此認為自己具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桃園地院卻不採信這項說法。法官指出,「無故」是指欠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是否具有正當性,仍須依行為目的、當時人事時地物及侵害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即使夫妻之間具有忠誠義務,也不代表配偶必須放棄個人隱私,更不能因懷疑另一半外遇,就恣意窺探、監控對方的非公開生活。
法院認為,妻子雖然與丈夫共同使用該處住宅,但在屋內仍具有合理隱私期待,尤其裸身等高度私密畫面,更屬性隱私核心範疇。人夫當時在發現妻子與陌生男子同處屋內後,是進一步「刻意」啟動錄影功能進行蒐證,並非單純意外取得影像,因此不能僅以「為了打外遇官司」作為阻卻刑責的理由。
至於人夫辯稱掃地機器人原本就放在屋內,啟動時可能伴隨燈光或語音提示,妻子應可察覺設備正在運作,法院也認為相關提示不足以證明妻子當下知道自己遭錄影,更不能據此推論她同意裸身影像被拍攝。
判決也特別釐清,本案刑事有罪部分主要集中在2023年12月24日所拍攝的裸身性影像;至於其他日期所拍攝的親密互動畫面,經法院勘驗後認為妻子並未裸身,因此不在此次「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的有罪範圍內。
法官審酌,人夫雖是為了查證妻子是否外遇,卻以掃地機器人刻意錄下妻子高度私密的裸身影像,對妻子的性隱私造成重大侵害,已超過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程度;加上人夫犯後仍否認犯罪,也未與妻子達成賠償,最終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5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合計1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本文依《新聞倫理政策》、《新聞規範》與《事實查核政策》採訪撰寫,如有疑問與指教請見《更正政策》。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