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范姓男子2025年6月3日晚間9時許,騎機車行經台中市西屯區西屯路三段、福雅路口,在機車停等區停等紅燈時,市警六分局1名員警騎機車停在他旁邊表示「壓線」,要他停在旁邊受檢。員警聞到范男身上有酒味,於是對他進行酒測,測得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2毫克,於是將他帶回派出所,詢後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另外,警方也同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范男舉發,經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2萬2500元罰鍰、吊扣駕照12個月、吊扣機車牌照24個月。范男去年9月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他對刑事判決沒有意見,全案定讞,但針對裁罰的部分提起行政訴訟。

范男主張當時停等紅燈沒有任何違規行為,員警在他沒有危險駕駛、蛇行或其他危害的情況下,突然騎至其左側表示「壓線」,接著就問他有無飲酒、要求酒測,員警無端對他攔查,顯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酒測程序應不合法。此外,范男還主張,員警僅在對他攔查後才開啟密錄器,無法證明他當時是否因違規才被盤查,採證程序應不合法。

交通事件裁決所答辯,員警依因范男機車在交通號誌燈號為紅燈時有超越停止線的違規,才驅車上前攔查原告,談話過程中因范男有渾厚酒味,經呼氣之簡易測試後有酒精反應,才進一步實施酒測,舉發程序應屬合法。

法官審理後表示,范男固然酒測值超標,但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警察實施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必須是已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有蛇行、左右搖晃、忽快忽慢、驟踩煞車等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險等情況,但警方採證影像僅能告知范男接受酒測之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對於攔檢之原因,即范男停等紅燈時究竟有無越線違規,並無影像紀錄可證明。

本文依《新聞倫理政策》《新聞規範》《事實查核政策》採訪撰寫,如有疑問與指教請見《更正政策》

作者簡介

鮮明

曾先後任職3家平面媒體,跑過許多大大小小的社會新聞,擅長處理讀者投訴、爆料案件,挖掘網路熱門議題,樂於踢爆社會的不公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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