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彭姓男子與黃姓女子為情侶,黃女與另外彭姓被害人為朋友關係;2022年8月12日8時許,彭男和黃女在楊梅區路旁細故發生爭執,被害人見狀為維護黃女,令彭男認為被害人介入他們的感情,雙方因而與發生爭執,黃女則趁隙駕車先行離去;彭男見狀也開了另部車追趕。

然被害人為阻止彭去追黃女,隨即趴附在車輛之引擎蓋上,並一手抓持該車輛之雨刷。然彭男仍執意駕車繼續行駛,當天8時38分許,被害人自車輛引擎蓋上摔落至道路地面,彭男見狀仍未停留,繼續駕車向前行駛。

約2分鐘後,曾姓男子駕車行經被害人摔落地點,不慎輾壓倒臥於道路上之被害人,致其受有創傷性硬腦膜及蜘蛛膜下出血併意識不清、急性呼吸衰竭、右側肱骨骨折、左側肋骨多處骨折併氣胸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仍於同日14時21分許,因頭胸部及四肢多處外傷併顱骨骨折及顱內出血,致腦損傷、多處肋骨骨折、肺挫傷、左側血胸而死亡。

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彭男坦承犯行,犯後撥打電話報案,並至派出所通知員警而自首之犯行,且被害人阻止其駕車離去之行為,對彭男應構成屬現在不法侵害之強制行為,彭男駕車離去並繼續行駛,則為刑法第23條前段規定所稱之防衛行為過當,衡量彭男自首、防衛過當等情節後,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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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沛森

主跑社會、地方新聞逾30年,歷任台灣日報、中央日報、蘋果日報、壹蘋新聞網等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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